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,大方向没错,但具体条款可以再斟酌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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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,全国人大公布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修订草案),征求社会意见。里面的第三十四条引发了高度争议。这一条内容如下:
(相关资料图)
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;
(二)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、标志的;
(三)制作、传播、宣扬、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;
(四)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,宣扬、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,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五)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
(六)侵占、破坏、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。
争议的主要是第二条和第三条。
简单说说我的观点吧。
首先,我认为这次修订的影响其实没这么大。既不会像有些人希望的,用这个条款把“反贼们“都给拘起来;也不会像有些人担心的,吃个日料,穿个和服,就算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。
这个条款通过了,天也不会塌下来,没通过,也照样能整治某些不良行为。当然,更理想的选择是,修订一下,定义的更清晰,修订的更完善,减少基层执行时的不确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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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在公共场所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,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事情,以前照样是有惩罚的。
在旧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,类似的行为,是通过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来认定的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,二十八条规定了寻衅滋事。
过去,穿日本军服,在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拍照,照样会以寻衅滋事为名拘留。所以,我认为有没有这个条款,其实没太大区别。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,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的行为,之前一样会以其他理由被惩罚。司法解释也明确过,网络属于公共场所,网络上搞事,也属于寻衅滋事。
之前讨论寻衅滋事罪的时候,我讲过,寻衅滋事这个罪,确实是口袋罪,把一些其他法条无法处理的事情,装到这里面。未来发展的趋势是,用更清晰更细致的法条,把本来装到大口袋的罪行,挪到小口袋来处罚。大方向,这是正确的。
但是,这个新的三十四条,似乎还是不那么清晰。为什么这个条款,不能定义的更清晰,不能明确列举出,什么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,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呢?
之前我文章中也写过,法律也不是能事无巨细的把所有细节都写清楚的。所以才会有口袋罪。
拿公共场合穿和服这件事举例吧。
非敏感日期,非敏感地点,公共场所穿和服,我认为完全合法合规。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也不会太在意这个事情。自己可能不喜欢,讨厌这种行为,自己不会做,但说公共场所穿和服就是犯法,大多数中国人也不会这么极端。
但是 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,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门口穿和服跳舞,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都无法接受,认为这种行为是刻意挑衅社会道德底线,不合法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,拘留几天,应该不算太过份。
然而,在这两者之间,有无数的可能。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,在大屠杀纪念馆门口穿和服不合法,那南京其他地方合不合法?在上海合不合法,广州合不合法?如果法律规定,12月13日所有公共场所穿和服都不合法,12日呢?14日呢,8月15日呢?如果穿和服合法,穿日本军装合不合法?日本军装又如何认定?看上去像,但细节不一样,算不算日本军装呢?
法律不可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规定的这么细致。那么怎么办呢?还是得具体分析,看一线执法人员的判断。造成混乱,影响恶劣,扰乱秩序,就要被处罚。如果只是自娱自乐,对他人无影响,也就算了。
穿一件万圣节的满身是血的衣服,在地铁站把小朋友吓得哇哇大哭,造成混乱。影响恶劣,扰乱秩序,虽然不算情节严重,不会被判刑,但是被拘留几天也算合理处罚。2014年上海就有一个案例。同样的衣服,如果没碰到小朋友,没造成恶劣影响,也就没人管。
我之前写过,世界上没有两全的事情,不放过一个坏人就一定会冤枉好人。不冤枉一个好人,就一定会放过坏人。口袋罪想把所有坏人都装进去,就只能宽泛模糊,依靠办案人主观判断。就很难避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中,把好人也牵连上。
要说法律模糊,那基于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更模糊,法律大部分语焉不详,怎么判全靠历史形成的各种判例。英美法系的鼻祖大英帝国,到现在国家也没有一部成文宪法,不也顺顺利利过了这么多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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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人士认为: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”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,由于处罚标准模糊,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,容易出现滥权现象。
这句话我也同意。但看法律的修正是否合理,不能看清晰和模糊的绝对值,要看修正后是否被修正前更清晰了。
之前说过,原先的类似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”的行为,使用扰乱公共秩序和寻衅滋事处罚的。相关的还有一个四十七条: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或者在出版物、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、侮辱内容的。
现在又单独列了一个新34条。
新34条有争议的两个条款。一条是明确规定了是公共场所。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服饰标志已经到了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了中华民族感情”的地步,还在公共场所引发关注,这算不算扰乱公共秩序呢。我自己觉得算是。
如果没人围观,没人关注,没人举报,没形成舆情,我相信警察也不会理不会管。警察管了处罚了,绝大多数情况是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,扰乱了秩序。
另一条是制造传播传扬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了中华民族感情”的物品或言论。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组成,“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了中华民族感情”的东西,是不是也算民族歧视和侮辱呢,制造传播传扬算不算寻衅滋事呢?如果问题严重,用口袋套也能套,照样能处罚。
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可以找茬的地方太多了。比如裸露身体也可以拘留,也没写清楚裸露到身体地方才能拘留。有这条,警察也没把穿短裙短裤的人都拘留进去。这条针对的是暴露狂色狼,但要抬杠,也可以说是内涵模糊,处罚标准模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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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要依靠一线执法人员的判断,要信任一线执法人员。 美国的法律,给一线执法人员的权力,远大于中国。美国警察如果认为你构成了威胁,完全可以一枪把你毙了。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。执法人员里面,肯定有坏的。但是,对犯罪嫌疑人都搞疑罪从无,对执法人员,也得默认是好人呀。
像某些人一样,默认执法人员都是坏蛋,法律有漏洞执法人员就会滥用,只能建议他们尽快润去美国,见识一下美国的执法人员。
如果不给一线执法人员基本的信任,把一线执法人员都假设成坏蛋,社会秩序就会崩塌。
类似我们治安处罚的轻罪的判断,大部分国家也都比较模糊,依靠执法人员的判断。日本的轻犯罪法,规定的比我们狠多了。什么游手好闲的,无故携带刀具棍棒的,公共场所举止粗暴的,插队的,制造噪音的,乞讨的,乱扔垃圾的,贴小广告的,随地吐痰的,裸露身体的,穿不符合身份的专用服装的,一律都是轻罪,可以罚款而且拘留。
当然,日本的实际执行也没这么严格。偶尔插个队,吵个架也不会马上被警察拷走。警察也没这么时间管所有这些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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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则上,把大口袋中的处罚行为,拿出来放到小口袋里,规定的更细致边界更清晰,是正确的方向。
新的三十四条,我认为,比原先的用扰乱公共秩序,寻衅滋事和民族歧视去判断是否处罚,是更清晰了一些,总体上还算是个进步。
英烈法也起到了类似的效果,把原先用寻衅滋事罪判定的东西,拿出来单独立法,规定的比以前更清晰了。在英烈问题上的发言尺度,也比以前更清晰了。当然,这种清晰,很多人并不乐意看到,他们希望的还是模糊的。这样,有影响力有关系的人,就可以随便侮辱英烈而不受到处罚。
当然,这个进步是否足够?我认为不够,还可以更清晰一点。
我的建议是在第二款和第三款后面加上“造成不良影响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扰乱公共秩序的”。这样,处罚范围完全没有扩大。即使没有这条,扰乱公共秩序,也完全可以用原法律第二十三条处罚。新的条款,只明确了行为的类型,而没有扩大处罚范围。
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,没有扰乱公共秩序,那就没必要处罚呀。一个人自己在家里穿日本军装自娱自乐,只要不对外传播,管他作甚呢?
换句话说,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,没有扰乱公共秩序,只是自娱自乐,那怎么能说是:"有损中华民族精神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”。肯定先造成恶劣影响,才能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呀。
修订法律目的,是要把寻衅滋事这个大框框定的更严格一点,更清晰一点,新的惩罚还是要落在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的大框子里面。
这次修订,我觉得没多大事。修订之后,也不会有什么变化。
对这次修订,我的态度是无所谓。从大口袋往外拿的大方向没错,所以我不反对。但我对当前条款也不满意,我也不支持。我认为目前的条款是有改进空间的,如果能更清晰,不会扩大处罚范围,我就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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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说几句,这次修订,形成了舆论热点,一堆人玩命儿反对。大概有几种人:
第一种是自媒体搞流量的。比如古某张某。第二种是朋友圈的行为艺术家,通过转发申明立场,表示众人皆醉我独醒的。第三种,是认认真真提意见的。
很少一部分人是第四种,哭爹喊娘,说这个法律通过,就天塌下来国将不国回到几十年前的。这种就比较有趣了。老实说,正常人都知道,吃个日料,一般场合穿个和服拍照,根本不会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感情。为啥这个法律触发了这些人的敏感点,跳的如此之高呢?
我猜测一下,也许他们的很多言论行为,本来的目的就是要损害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感情,只不过这个阴暗的目的一直藏在他们心里不敢示人。这个条款直接把他们心中阴暗的目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,所以才这么敏感。
我也一直有点奇怪,为啥有些人不管写什么文章,最后都得带到中华民族的劣根性上..... 也许他们写文章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呢。另外,有些人一直在煽动一线执法人员与民众的对立,把一线执法人员都假设成坏蛋......一线执法人员里面肯定有坏人。但如果执法人员都是坏蛋,这个国家早就完蛋了。
我是哪种呢?我是第五种,锻炼时候闲着没事的。一小时,锻炼结束,文章写完。:-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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