运达股份: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

2023-02-09 00:14:27   来源:证券之星

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委托理财管理制度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则

  第一条 为规范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委托理财

行为,保证公司资金、财产安全,有效控制投资风险,提高投资收益,维护股东

和公司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公司法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证券法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

市规则》、

    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

范运作》、财政部颁布的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、《公司章程》及国资监管等

相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  第二条 本制度所指“委托理财”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、提高

资金利用率、增加现金资产收益,委托银行、信托、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保险资

产管理机构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

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、超募资金(如

有)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》,不

适用本制度。

  第三条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、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。

  第四条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:

  (一)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,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

营活动及投资需求,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。

  (二)公司进行委托理财,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,无不良诚信

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,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,

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、期限、投资品种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。

  (三)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,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

产品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  委托理财的审批及管理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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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五条 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 10%以上且绝对金额超

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,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

务。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 50%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

元人民币的,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
  第六条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、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

预计,以委托理财额度适用第五条的规定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

月,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(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)不

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。

 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,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,适

用第五条的规定。

  第七条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,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

算标准,适用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》的相关规定。

  第八条 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,负责编

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、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、委托理财产品的财

务核算、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。主要职能包括:

  (一)投资前论证,根据公司财务状况、现金流状况、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

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,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、投资规模、预期

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,对受托方资信、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,必

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。

  (二)投资期间管理,落实风险控制措施,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。

  (三)投资事后管理,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,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。

委托理财完成时,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,将签署

的合同、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。

  第九条 公司财务部应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等的相关规定,对公司委托理

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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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十条 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;在

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、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及期限

内,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;公司董事会或

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,并及时履行披露

义务。

  第十一条 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。理财产品延续期

间,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,定期与有关金融机

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,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。出现异常情况须及

时向上级报告,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,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监管与风险控制

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,未经允

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、交易情况、结算情况、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

业务有关的信息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

安全状况,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,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,避

免或减少公司损失,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:

  (一)理财产品募集失败、未能完成备案登记、提前终止、到期不能收回;

  (二)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;

  (三)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;

  (四)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。

  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,应提请

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。内部审计部对公司

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审计,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、实际操作情况、

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,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,并对账务处理情况

进行核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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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十五条 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,并对提交董事会审

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。必要时,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,独立

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,并承

担必要的费用。

  第十六条 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

查,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。必要时,监事

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,并承担必

要的费用。

  第十七条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。

  第十八条 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、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,

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,将视具体情况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  附则

  第十九条 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。

  第二十条 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。

  第二十一条 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

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创

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

为准。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,

则应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执行,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三年二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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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